正版包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刑事诉讼法(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 可搭配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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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 是否是套装:否
  • 书名: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 定价:38.00元
  • 出版社名称: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 作者:无
  • 编者:刘东根,谢安平
  • 书名: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咨询特价)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丛 书 名: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作 者:刘东根 谢安平  主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咨询特价)

  • 版 次:1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I S B N:01

  • 包 装:平装

定 价:¥(咨询特价)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3年同类司考图书第1品牌

★本书8大功能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一、一本出版并畅销13年的司法考试辅导书

本丛书从2004年出版,至今已有13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量,已成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常青树,帮助众多考生成功实现了司考梦。这充分表明,本书的编写模式和内容比较契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把准了司法考试的脉。

二、本书想为考生提供的服务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

三、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四、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考前冲刺一本通:新增法律和考点一网打尽

本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后顾之忧,我们每年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刘东根

(咨询特价)年11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

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

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

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

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

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

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

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

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107~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


第1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7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18条【讯问程序】


第120条【讯问笔录】


第121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

范围】


第142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48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49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1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2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3条【通缉】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

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5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7~177条)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3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

异议】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

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

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第178~247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78~180条)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80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1~215条)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7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2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

撤诉】


第207条【反诉】


第208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案件】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10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

公诉】


第213条【审理程序简化】


第214条【审理期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


第216条【上诉的主体】


第217条【抗诉的主体】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

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程序】


第221条【抗诉的程序】


第222条【全面审查】


第223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2条【二审期限】


第233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



第235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9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



第241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44条【再审法院】


第245条【再审的审理】


第246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

中止执行】


第247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第248~265条)


第248条【执行根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的执行】


第251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52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

的执行】


第254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2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

假释】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

276条)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社会调查】


第269条【限制逮捕措施】


第270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在场制度】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73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


第275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279条)


第277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79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

283条)


第28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

和启动】


第281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

程序】


第286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

异议】


附则(第2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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